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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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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根据《安徽省人民*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68号)、《安徽省人民*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65号)精神,对照省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指*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和诊疗优惠,同时对其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的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重点救助对象);

(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五)由县民*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用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医疗费用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医疗费用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住院及门诊救助费用是指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内发生,在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之内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救助。主要方式包括:

(一)资助参保(合)。全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贫困人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重度残疾人资助每人每年70元参合费用。

(二)住院救助。稳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重点救助对象在“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出院时在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窗口直接办理。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三、四类救助对象中的大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可申请非一站式救助,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等。

(三)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必须是我县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常见慢性病、特殊慢性病以及《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大病或重症慢性病。

第七条住院救助标准:

(一)救助起付线:对重点救助对象、贫困人口实行零起付线救助,其他救助对象经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策范围内年度个人自付住院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救助。

(二)救助比例和限额: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符合规定的*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及标准为:特困供养人员按%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2万元;低保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万元;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三、四类救助对象年度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2万元的部分,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万元。

(三)对因各种原因未参合、参保的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住院自付费用,民*部门在扣除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策应给予保障部分后,按3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万元。

(四)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2号)的规定实施。原则上,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不受理非一站式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与“贫困人口”双重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按“就高”原则执行。

(五)重特大疾病救助: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有对象,因患第六条规定的病种,年度内合规住院总费用减除各类救助、补助、保险后,个人实际自付总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时,执行重特大疾病救助*策:年度实际自付总费用大于等于5万元,按实际自付总费用的20%救助,年度封顶线2万元。此项救助*策与前5项救助*策不累加,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八条门诊救助:一律通过“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自动结算。

第九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版)〉的通知》(皖卫农〔〕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第十条医疗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办理程序,依照城乡低保的有关制度执行。救助对象在申请时需按规定提交申请报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或结算单据、商业保险核报单原件及民*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协助乡镇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统一整合优抚医疗补助与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管理服务资源。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一律按先优抚医疗补助再实施医疗救助的救助顺序。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应在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应降低或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第十三条救助对象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民*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核对救助对象身份,简化救助操作程序。在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后,对于*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救助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即时结算。

第十四条规范医疗救助台账,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整的救助名册,掌握资金收支情况。加强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齐全。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财*部门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预算。县级财*按不少于上年度市级以上财*补助资金总量的10%配套。实施过程中如仍有缺口的,由县财*及时予以弥补。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原则,资金结余量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

第十六条组织实施: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府主导、民*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人民*府领导,民*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二)加强医疗救助和各种保险制度的*策衔接,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财*部门负责会同民*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财*部门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预算,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四)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救助对象参合和参保的相关工作,协助、配合民*部门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卫生计生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

(五)民*、财*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六)扶贫部门要加强与民*、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协调,及时提供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平台中的贫困人口信息数据。

第十七条有关要求:

(一)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个人,民*部门要如数追回所骗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对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五)本办法由县民*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容来源:潜山县民*局、潜山县*府办公室

排版:掌上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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