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安庆市建筑管理处(安庆市建设监察大队)主任助理及副大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元。年2月23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陶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陶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六万一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被告人陶某某受贿细节。
被告人陶某某,男,年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大学本科文化,原任安庆市建筑管理处(安庆市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年至年,陶某某在担任安庆市建筑管理处(安庆市建设监察大队)主任助理及副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对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以及对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多次收受有关企业、个体工程老板、建筑材料供应商、建筑设备租赁商等业务管理对象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元,其中现金元,购物卡元,并为他人提供关照、谋取利益。
年9月27日,被告人陶某某在安庆市建筑管理处被安庆市迎江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年12月1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安庆市迎江区监察委员会退缴全部受贿所得人民币元。具体如下:
1、年11月,某公司承建安庆水云间小区施工项目,为了顺利办理有关工程施工、报监手续,寻求对工程项目的日常关照、帮忙协调各方面关系,某公司芜湖分公司总经理单某某至陶某某办公室给予陶某某现金元,陶某某收下。至年期间,为寻求在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报监手续等方面给予长期关照,某公司办公室主任查某某先后22次给予陶某某现金,共计元,陶某某均收下。
3、年年期间,为了拉拢关系、感谢陶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给予的关照和介绍业务,安庆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先后8次至陶某某办公室,以看节名义送给陶某某现金,共计元,陶某某均收下。
4、为寻求在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文明施工检查和申请创建标准化工地等方面提供关照,至年期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库某某先后16次给予陶某某购物卡,共计价值元。至年期间,安庆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先后12次给予陶某某现金,共计元。至年期间,某公司项目负责人钟某某先后11次给予陶某某现金,共计元。至年期间,某公司项目副经理张某某先后10次给予陶某某现金,共计元。至年期间,安庆市某公司负责人汪某某先后9次给予陶某某现金,共计元,陶某某均收下。
5、至年期间,为寻求在项目建设工地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文明施工检查方面提供关照,安庆市某公司项目经理沈某某先后14次给予陶某某现金,共计元。此外,年,陶某某对沈某某承建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后,发现存在特种设备维护记录不标准及扬尘治理不达标等问题,为寻求陶某某关照,不对其进行通报处理等,沈某某两次到陶某某办公室,每次均给予了陶某某元现金。至年期间,安庆市某公司安庆地区项目负责人罗某某先后7次给予陶某某购物卡,共计价值元,陶某某均收下。至年期间,安庆市某公司原副总经理吴某某先后6次送给陶某某现金,共计1元,陶某某均收下。年期间,从事水电安装业务的安徽某公司经理汪某先后3次至陶某某所居住的阳光二期小区门口,以看节名义给予陶某某现金,共计元,陶某某均收下。
6、为寻求在所开发的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中提供关照、维护关系等,至年期间,安庆市某公司副总经理叶某先后5次给予陶某某现金,共计元。至年期间,安徽某公司办公室主任程某某先后5次给予陶某某购物卡,共计价值元。至年期间,原安庆市某公司项目管理员王某某先后8次送给陶某某现金,共计元。至年期间,安徽某公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某某先后4次给予陶某某现金,共计元,陶某某均收下。
7、至年期间,安庆市某公司工程部经理谭某某先后4次给予陶某某购物卡,共计价值元。至年期间,安庆市某公司(安庆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程某先后4次给予陶某某购物卡,共计价值元。至年期间,安庆某公司负责人梁某先后3次给予陶某某购物卡,共计价值元,陶某某均收下。至年期间,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夏某某先后3次给予陶某某购物卡,共计价值元,陶某某均收下。
8、至年期间,为寻求在施工工地特种设备检测复核、检查中提供关照,安徽某公司技术负责人周某某先后3次给予陶某某现金,共计元。至年期间,安徽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先后3次给予陶某某购物卡,共计价值元。至年期间,安庆市某公司项目经理胡某某先后3次给予陶某某现金,共计元,陶某某均收下。至年期间,某公司安庆分公司生产经理林某某先后5次给予陶某某现金,共计元,陶某某均收下。
9、为寻求在所承建的项目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及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中给予关照,至年期间,个体工程老板程某某先后两次给予陶某某现金,共计元。至年期间,安庆市某公司项目负责人方某某先后两次给予陶某某现金、购物卡,累计金额元。至年期间,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先后两次给予陶某某现金,共计元,陶某某均收下。
10、至年期间,为寻求在所承建的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中给予关照,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某先后两次给予陶某某购物卡,共计价值元。至年期间,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雍某先后两次给予陶某某购物卡,共计价值元。至年期间,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分别于年中秋节、年春节,先后两次以看节名义到陶某某办公室,每次均送给陶某某价值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元,陶某某均收下。
11、为寻求在所承建的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中给予关照,至年期间,某公司副经理方某某分别于年、年的春节,先后两次以看节名义至陶某某办公室,每次均送给陶某某价值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元。个体水电安装老板任某某分别于年、年的春节,先后两次以看节名义至陶某某所居住的阳光二期小区门口,每次均送给陶某某元现金,共计元,陶某某均收下。
12、至年期间,为寻求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标准化工地评审中提供帮助,个体工程老板、项目现场负责人余某分别于年、年的春节,先后两次以拜年名义至陶某某办公室,每次均送给陶某某元现金,共计元。至年期间,山东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某分别于年、年的春节,先后两次以看节名义至陶某某办公室,每次均送给陶某某价值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元,陶某某均收下。
13、至年期间,为寻求在所承建的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中给予关照,安庆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分别于年至年每年的春节,先后3次以看节名义到陶某某办公室,每次均送给陶某某元的现金,共计元,陶某某均收下。
14、至年期间,为寻求在所承建的项目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及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中给予关照,安庆市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曹某先后两次给予陶某某购物卡,共计价值元,陶某某均收下。
15、年下半年的一天,陶某某至安庆市工地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为寻求陶某某的关照,汪某在自己办公室给予陶某某元现金,陶某某收下。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安庆市建筑管理处(安庆市建设监察大队)主任助理及副大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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