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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受伤谁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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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年6月19日,甲与乙公司订立《劳务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安排甲从事配送类劳务,期限为一年,劳务时间每日以完成站点规定工作时间为准,其他时间归甲自行支配,不接受乙公司管理,按月于每月20日前结算支付上月劳务报酬,报酬以完成业务量计件方式计算。合同订立后,甲从事外卖骑手工作。年6月27日,甲在送外卖过程中受伤。甲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乙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仲裁机构驳回甲的仲裁请求。甲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甲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与乙方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进而决定乙公司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具有稳定性、持续性的特点。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内容进行协商达成的合议,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且提供的劳务具有临时性、阶段性的特点。本案中,甲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协议》,但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地点、报酬、协议的续订、终止与解除条件等事项均作出了约定,明确规定了上下班打卡制度、请假制度、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二审法院据此改判确认甲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张金金律师介绍,外卖平台兴起,不少灵活就业者加入到外卖骑手的大*中。平台承包公司为节约用工成本,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承包合同等方式,甚至出现外卖骑手“被个体户”(即将外卖骑手经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形,否认劳动关系,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相关问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
  张金金律师提醒,作为外卖配送业务承包方应当规范经营,根据用工特点,建立完善的用工保险制度,加强外卖骑手的安全培训,修改不合理的考核制度,合法有效地降低用工风险。作为外卖骑手,在签订相关用工协议时,应当增强维权意识,保留相关协议,在送外卖过程中,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庆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参加安徽省律协青年领*人才训练营(第六期),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整理: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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