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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10 21:18:00

免税店帮他人代购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代购”可能会触犯刑律,有人对于罪与非罪没有清楚认知,抱有侥幸心理,误入歧途。当然,出于人情正常帮朋友买点东西,也就是我们狭义上的代购并不属于上述的打击范围,而“套代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①有偿代购,即有偿向犯罪团伙出借免税额度并积极配合,或自己倒卖牟利;②组织代购,属于职业化的有组织犯罪,是高级的犯罪形式,也是重点打击对象;③中介行为。所以,笔者提醒各位:如果有人要向你收购出岛机票,并高额佣金要求你配合购买特定免税商品,请您小心啦!做守法公民,切勿因小失大。

年12月2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指出:

1.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1)严格区分专职走私代购予以销售牟利与偶然为亲友代购免税商品的法律关系,准确区分刑事犯罪行为与行*违法行为的界限;

(2)严把事实、证据关,准确认定偷逃税款或者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据此依法确定法定刑幅度;

()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策,重点打击职业“水客”、走私团伙及长期为走私套代购货物提供仓储、物流服务的企业和人员。对于初犯、偶犯人员,特别是在校大学生和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犯罪后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依法从宽。

2.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违法所得数额,并要求公诉机关提交相关证据。因走私套代购案件的非法获利一般不会高于应缴税款,确实无法查明的,可将偷逃税额视为违法所得数额。退缴税额与没收违法所得不应重复计算。

.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应重点考察被告人是否具有下列量刑情节:

(1)主、从犯地位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2)自首;

()立功;

(4)认罪认罚;

(5)补缴税款;

(6)预缴罚金。

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生活状况、违法所得的用途去向也应一并查清,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4.注意区分走私套代购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一般情况下,出资者、组织者、提议者,以及对于非法所得分配具有决定权的人员,应认定为主犯,对于所出资、所组织的所有犯罪数额负责;受他人指使或者引诱参与犯罪的,可认定为从犯,仅对自己参与的犯罪数额负责。为出资人提供“人头”信息的中介或者个人,如系初犯、偶犯,可认定为从犯;如系以出卖“人头”信息为业,则不宜认定为从犯,可认定为作用较小的主犯。

5.严格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不仅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还需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包括积极退缴税款、认缴罚金。被告人对主要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只对行为性质或主观故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

6.多人共同犯罪的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各被告人补缴税款的总数大于等于偷逃税额时,应视为全案已足额补缴税款。

7.确定罚金时应充分考虑与同案、他案被告人的量刑平衡,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执行能力。多人共同犯罪的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不应超过全案偷逃税额的五倍。

8.的适用在认罪认罚前提下,可按以下标准确定缓、免刑的适用:

(1)初犯、偶犯,偷逃税额不满20万元,且足额补缴偷逃税额的,可定罪免刑;初犯、偶犯,偷逃税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足额补缴偷逃税额的,或者足额缴纳罚金的,可适用缓刑。

(2)对在校大学生以及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可适度从宽,即:偷逃税额不满50万元,补缴一半以上偷逃税款的,定罪免刑。

()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拒不认罪的,或者分文未补缴偷逃税款的,或者具有累犯、走私套代购再犯情节的,无论偷逃税额多少,一律不适用缓刑、免刑。

9.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及其亲属补缴税款、罚金,一律转入海南省财*厅财*性资金账号,并开具正规票据送达被告人,存卷备查

北京瀛和(三亚)律师事务所郝志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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