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诉称:年上半年与年11月份,被告人杨昭超向曹立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合计条,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并提出对被告人杨昭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杨昭超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并不是在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中的从重处罚情节;杨昭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只有电话号码,不能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并可能存在空号、重复、无法接通等情况,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犯罪过程中没有牟利,其主观恶性程度较低;杨昭超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年11月份,曹立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