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七大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区环卫工作一体化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环境卫生质量的提升,9月8日上午,市环卫处组织市文明办、财*局、城管局、市人大代表、市*协委员、媒体记者以及市区环卫处相关负责人对我市城区环卫一体化PPP项目进行社会监督检查考评。
此次检查的内容为主次干道环境卫生;社区、水面、江堤景观带、停车场环境卫生;公厕、垃圾转运站管护情况以及垃圾分类试点小区管理情况。考评员通过实地明查卫生环境及设施管护情况,并现场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评出作业质量得分结果。此次考评员的考评得分将纳入年9月份安庆京环公司服务考核结果,占总得分权重的10%。
当天上午,考评组先后对舒乐小区、大湖水上公园、菱湖新村、三祖寺社区公厕、滨江苑小区、江堤景观带、迎江寺公厕、先锋社区、少年宫东路垃圾转运站、菱湖北路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考评员们指出,城区整体环境良好,但仍然有部分小区及周边存在烟头以及积水等问题,部分公厕仍有异味。对此,市*协委员王宝珍说:“环卫一体化PPP项目是我市的一项突破性改革,通过实地考评,我发现我们的公厕基本上都已经达到了国外的标准,小区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整体情况良好,但是仍有部分路段存在有积水、口香糖以及电焊烙印等情况,希望今后京环能够对作业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深入保洁。”
对于此次的活动,市人大代表王春也表示:“通过今天这样的互动,让我们更加详细地了解了我市环卫工作的标准、流程以及范围,同时也对他们的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我认为,只有更加了解,才能更积极的参与。希望今后能够多多开展这类的活动,让我们宜城的环境更加美好,同时也希望京环能够常态化地保持下去。”
根据安庆市城区环卫一体化考评暂行办法(试行),我市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综合检查考评采取“日检查、月考核、年总评”的形式,在市本级考核和区级环卫职能部门进行考核的同时,还引入人大代表*协委员、领导监督、社会监督、媒体曝光以及市民投诉等多种形式的考核。月度考评采取百分制按权重计分,当月考评达到95分以上,不扣减当月服务费;90-95分,每分扣取一万元;80-90分,每分扣取2万元;70-80分,每分扣取4万元。
“此次的考核结果将纳入到9月份的考核中来。同时根据此次考评员反馈的结果,我们将会同各区环卫处以及京环公司立即整改,并形成长效机制。”市环卫处主任斯永生还表示,“这种形式的社会考核还是首次,接下来,我们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断邀请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学生、普通市民参与到考核中来,让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共同提升我市的城市环境。”
庆城管〔〕19号
安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环卫一体化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环卫处,各区、市经开区环卫处,安庆市京环环境服务公司:
现将《安庆市城区环卫一体化考核暂行办法(试行)》(附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年2月28日
安庆市城区环卫一体化考评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庆市城区环卫一体化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安庆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办法》、《安庆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及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规,经市城管局研究同意,制订此考评实施细则。
第二条检查考评主体
安庆市城管局作为检查考评的主体,市、区环卫处具体组织全市环境卫生质量检查考评工作。
第三条检查考评对象
安庆市城区环卫一体化PPP项目中标社会资本与*府方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单位)。
第四条检查考评范围
检查考评范围为安庆市城市建成区范围,东至皖江大道四期与江堤交界处,南至江堤景观带第二道护坡,西至环城西路,北至国道安庆医专交界处。
第五条检查考评内容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墙到墙”区域、街巷路面、小区、广场绿地清扫保洁,绿化隔离带、行道树、水面、江堤景观带的保洁。
(二)“墙到墙”之间路名牌、指路牌、交通护栏以及路灯杆、交通指示牌杆等两米以下部分的清洗保洁。
(三)小广告的清除。
(四)道路两侧果皮箱垃圾清理。
(五)生活垃圾、零星建筑垃圾、大件废弃物的清运。
(六)生活垃圾转运站的保洁和管养。
(七)公厕的保洁和管养,化粪池的清掏、清运。
(八)环境卫生保洁作业标准的落实。
(九)机动车道路停放收费及市容管理,非机动车规范停放及市容管理。
(十)试点小区的垃圾分类。
(十一)公众举报、重大活动保障、突发应急、新闻媒体曝光、信息化平台案件、积极配合安庆市各类城市创建工作、部门交办事项的处理、响应等。
(十二)服务单位的内部管理、安全生产等。
第六条检查考评形式
(一)考评采取“日检查、月考核、年总评”的形式,同时引入人大代表*协委员视察、领导监督、社会监督、媒体曝光、市民投诉、重大活动保障等情况,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进行综合检查考评。检查考评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
(二)市城管局负责城区环卫一体化所有项目的监管,审核服务公司的月度考评和年终总评结果。
(三)市城管局执法督察科负责停车管理项目的检查考评。
(四)市环卫处负责对环卫一体化项目的监管和对服务公司的应急处置、内部管理的检查,对全市环境卫生质量实行周检查制度,每周不少于2次,其中1次为量分考评。
(五)各区环卫处负责辖区内的道路、小区、绿化、水面、江堤景观带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与清运,公厕和垃圾转运站管护,小广告清除等作业质量的监管检查考评,对辖区环境卫生质量实行日检查制度,其中每周2次为量分考评。
(六)各办事处(乡镇)负责辖区内的小区、绿化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与清运,公厕管护,小广告清除等作业质量的监管检查考评,对辖区环境卫生质量实行日检查制度,其中每周2次为量分考评。
(七)量分的检查考评要对存在问题的扣分点拍照取证,不能拍照取证的要有服务公司指定的人员在场确认,否则扣分无效。
(八)服务公司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配合检查考评工作,以便与考评单位的沟通协调。
(九)检查考评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服务公司整改,服务公司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整改处置,拖延或不予整改的加倍扣分。
(十)社会监督和重大活动保障。服务单位因环境卫生质量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和领导批评的,或在重大活动保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市民投诉属实每次扣0.1分,市级以上媒体曝光属实每次扣0.5分,局级领导批评每次扣1分,市级领导批评扣每次2分。
(十一)服务公司内部管理。市环卫处牵头,组织各区环卫处,对服务公司内部管理情况的检查考评,主要内容有作业质量、作业流程、内部管理督查、内部考核、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方案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作业车辆配备,员工配备,薪酬发放,社保缴纳,机械化作业台账等。
第七条月度考评
(一)月考评周期
月度考评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1月考评周期为1月1—20日,12月考评周期为11月21日至12月31日)。
(二)月考评权重
项目
权重
停车管理评分
5%
市环卫处评分
20%
区环卫处评分(含乡镇办事处)
30%
领导检查评分
10%
媒体曝光评分
5%
市民投诉评分
5%
重大活动和应急保障评分
10%
服务公司内部管理评分
10%
其他评分(人员、车辆配备,着装等)
5%
合计
%
(三)月考评计分
月度考评汇总采用百分制按权重计分。月考评得分=停车管理考评得分×0.05+市环卫处考评得分×0.2+各区环卫处考评平均得分×0.3考评平均得分×0.1+领导检查考评得分×0.1+媒体曝光考评得分×0.05+市民投诉考评得分×0.05+重大活动和应急保障考评得分×0.10+项目公司内部管理考评得分×0.05+其他评分(人员、车辆配备,着装等)得分×0.05。
(四)月考评汇总
各区环卫处每月汇总后,将区环卫处和办事处(乡镇)月考评汇总结果在每月25日前报市环卫处。上报内容包括考评汇总表(盖章)、检查考评明细表(盖章,装订成册)、取证影像资料(电子版)和工作建议等。
市城管局执法督察科汇总停车管理考评结果,每月25日前发至市环卫处。
市环卫处汇总市环卫处考评结果、市城管局执法督察科停车管理考评结果,以及审核汇总各区环卫处上报的考评结果,形成当月考评结果,次月5日前上报市城管局审批。
市城管局审核批准市环卫处上报的月度考评结果。
第八条年终总评
(一)年终总评周期
年终总评周期为自然年度。
(二)年终总评权重
项目
权重
各月考评平均分
30%
各部门行*监督评分
15%
项目公司内部管理评分
15%
重大事项评分
40%
合计
%
(三)年终总评计分
月度考评汇总采用百分制按权重计分。年终总评得分=各月考评平均分×0.3+各部门行*监督评分×0.15+项目公司内部管理评分×0.15+重大事项评分×0.4
(四)年终总评汇总
年终考评汇总由市环卫处负责,年终总评汇总于次年1月15日前报请市城管局审批。
市城管局审核批准年终总评结果。
第九条考核结果应用
(一)月考评结果应用
当月考评得分达到95分及以上时,不扣减当月服务费。当月考评得分在95分(不含)以下时,扣减当月服务费。
90(含)—95分(不含),每分扣1万元;
80(含)—90分(不含),每分扣2万元;
70(含)—80分(不含),每分扣4万元;
70分及以下另扣除服务费50万元。
年内第一次得分低于70分(不含),给予警告;
年内第二次得分低于70分(不含),进行约谈;
年内第三次得分低于70分(不含),直接退场。
(二)年终考评结果应用
年终考评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时,不扣减当年服务费。年终考评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下时,扣减当年服务费。
85(含)—90分(不含),每分扣5万元;
80(含)—85分(不含),每分扣7万元;
75(含)—80分(不含),每分扣9万元;
70(含)—75分(不含),每分扣10万元;
70分及以下另扣除服务费万元。
连续两年年终考评得分低于70分(不含),退场终止合同。
第十条本细则(暂行)自年3月1日起实行,待运行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暂行细则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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