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暨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的通知》(安价管[]号),我集团公司自年1月1日起执行新水价。同时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的通知》(安价服[]号),我集团公司自年11月1日起,随水费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现阶段城市居民单元总表生活用水基价,按调整后的第一级水量的水价执行,即1.32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
(一)居民阶梯水价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
阶梯水价按一个自然年的抄见度为计量周期,按月结算,滚存使用。当累计水量达到年阶梯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施阶梯加价。
居民用户年累计抄见度在立方米(20立方米×12月)以内部分执行第一级水价,基本水价为1.32元/立方米;年累计抄见度在~立方米(30立方米×12月)部分执行第二级水价,基本水价为1.98元/立方米;年累计抄见度在立方米以上部分执行第三级水价,基本水价为2.64元/立方米。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执行细则
1、新装“一户一表”计量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新装“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以安装当月至年底时间为一个计量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由于居民生活水用户分单、双月抄表,实际结算周期起止时间略有差异,但均为12个月。
2、使用权变更时水价分档基数自行商定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因房屋出租、转让(如继承、买卖等)发生产权及使用权变更时,相关双方应就水量与水价计算及合理分担问题自行商定。在一个自然年内,水量将延续累计,我公司无法因客户产权或使用权的变更而重新核算阶梯水量分档基数。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策
1、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按照不增加新的负担、不降低生活标准的原则,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按3元/户·月的标准返还,具体由市民*局按规定程序操作。
2、对福利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继续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学校、幼儿园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行*事业用水类别的收费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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